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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区别何在?
1.适用对象: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而刑事拘留则是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人。
2.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申请,最终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3.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刑事拘留的具体情形及其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七天。
4.法律后果:受到行政拘留后,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犯罪;但如果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则表明该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不服行政拘留决定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虽然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不同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